共同基金

概览

一直以来,我们的共同基金业务在多家国际法律评级机构(例如《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The Legal 500、钱伯斯 (Chambers and Partners)、《亚洲法律概况》 (Asialaw Profiles))针对投资基金与零售基金的的评级中被认定为一流推荐业务。我们的律师也一贯被形容为该领域的“领军人物”以及“被高度评价的律师”。

我们的共同基金业务补充了我们屡获殊荣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 金融服务监管业务。我们的上述业务亦获得了包括《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The Legal 500、钱伯斯 (Chambers and Partners)、《亚洲法律概况》 (Asialaw Profiles) 在内的多家国际法律评级机构的高度认可。

我们经常为与公开发售的基金有关的基金经理、银行保险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我们的业务范围涵盖:

  • 申请《证券及期货条例》下香港证监会的对公开发售的基金对批准,包括UCITS与非UCITS单位信托与互惠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以及遵守证监会发布的《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守则》、《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

  • 投资基金的公开上市,包括《上市规则》第20章(针对集体投资计划)和第21章(针对投资公司)下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工具(例如封闭式投资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在香港联交所的上市申请

  • 基金文件,包括准备并审查基金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资料表、基金认购协议与基金分配协议,以及对基金文件的中文翻译进行认证

  • 持续性合规义务,包括持续遵守《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守则》与《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以及准备投资者通知并就是否需要证监会批准提供法律意见

经历

助力某 UCITS III共同基金获得香港证监会授权

Hong Kong counsel to European based asset manager with over €500 billion of assets under management in respect of the marketing of its flagship UCTIS funds in Hong Kong and mainland China.

奖项

钱伯斯法律评级机构 (Chambers and Partners)

投资基金

“一流业务”e

钱伯斯法律评级机构 (Chambers and Partners)

投资基金

“杰出个人”

钱伯斯法律评级机构 (Chambers and Partners)

投资基金

“杰出律师”

《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

企业并购

“一流业务”

《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

企业并购

“积极评价”

《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

私募股权

“一流业务 ”

《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

私募股权

“积极评价”

Legal 500

投资基金

“推荐业务”

《亚洲法律概况》 (Asialaw Profiles)

企业并购

“一流业务”

《亚洲法律概况》 (Asialaw Profiles)

企业并购

“推荐业务”

《亚洲法律概况》 (Asialaw Profiles)

公司

“一流业务”

《亚洲法律概况》 (Asialaw Profiles)

公司

“推荐业务”

《亚洲法律概况》 (Asialaw Profiles)

私募股权

“一流业务”

 

法律研究

金融服务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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